分公司注冊資本為0是什么意思
一、注冊資本能否少于實收資本?
可以;
公司實收資本大于注冊資本時,應將盈余資本作為資本公積,盈余部分作為資本公積信用。會計分錄為:借方: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信用:現金。但也可以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注冊資本手續。
1.實收資本是公司實際收到并由投資者投入的資本。按投資主體可分為國家資本、集體資本、法人資本、個人資本、港澳臺資本和外資。
2.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作為資本投入的各種資產,是公司注冊法定資本總額的來源,體現了所有者與公司之間的基本產權關系。
3.實收資本比例是公司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息的主要依據?!吨袊痉ㄈ说怯浌芾項l例》規定,公司實收資本應當與注冊資本一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注冊資本登記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規范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文章
第四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進行登記,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公司設立時,股東或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注冊資本的變更和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證,并出具驗資證明。
第七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投入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并經驗資機構驗證。
第八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評估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資產作價出資。
股東、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名義、商譽、特許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第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或發起人的貨幣出資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人數
第十二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產權轉移手續。
公司登記成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初始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繳納出資,屬于非貨幣財產的,應當依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后,申請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公司設立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2)公司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姓名;
(四)公司注冊資本、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認繳或者認購金額、出資時間和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及其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公司實收資本、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發起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以現金出資的,應說明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出資額、公司的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非貨幣性投資的,需說明其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非貨幣性投資的權屬轉移情況;
(六)全部貨幣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認繳的新股,分別按照《公司法》關于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額和股份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第15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后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并經驗資機構驗資。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后,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注冊資本及相應的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非公司公司按《公司法》改制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原非公司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并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十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類型;
(三) 變更前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四) 變更前后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
(五)增加注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入資戶名及賬號;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轉增前后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后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或者發起人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公司實收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并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實收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二十二條 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注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罰。公司成立兩年后,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發生變動,公司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撤銷變更登記涉及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動的,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有限公司注冊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的區別有限責任公司的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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