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率計算公式(最新增值稅稅率、征收率、預征率、扣除率(2020年3月版))
最新增值稅稅率、征收率、預征率、扣除率(2020年3月版)
一、稅率
(一)關鍵詞記憶
1.增值稅有四種稅率:13%、9%、6%和0%。
2.運輸服務、郵政服務、基礎電信服務、建筑服務、不動產租賃服務的銷售,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等貨物(見附件1),稅率為9%;
3.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業、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業和進口稅率為13%;銷售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稅率為9%)為6%,出口貨物稅率為0;
4.除第2、3項外,貨物稅率為13%,服務稅率為6%。
(2)稅收項目的記憶
圖片記憶
(4)歷史演變的記憶
第二,征收率
增值稅稅率有1%、3%、5%三種,一般為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1.1%: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稅率征收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即納稅義務發生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如果減按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則按1%的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1%)。
2.5%:主要包括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和安全防護服務的差額納稅。
3.征收率通常為3%,容易與5%混淆。分別記住:
服務,有形動產租賃,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勞務派遣服務,安全防護服務容易混到5%,實際是3%。
4.兩個減少:
(一)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減1.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銷售舊固定資產和舊貨,減按3%的稅率征收,減按2%征收。
5.小規模納稅人和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見附件2)在計稅時采用征收率。
理解記憶:
1.征收率多為5%(建筑服務和車輛通行費除外)。
2.對于簡單的計稅,除了不動產銷售,預繳稅金的計算和納稅申請的納稅計算是一樣的。(理解:這是指簡易計稅方法實現的增值稅實際上已經在預繳地入庫,即施工勞務發生地和不動產所在地。)
3.申報時: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抵扣)÷(1稅率/征收率)×稅率/征收率/1.5%。
4.申報時可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
(1)轉讓適用簡易計稅的房地產(不含自建):扣除房地產原購買價或取得房地產時的定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一般應稅自建和非自建不動產不能抵扣(理解:一般應稅憑專票抵扣)。
(2)施工服務:簡單計稅可以扣除分包款,一般計稅不能。(理解:仍沿用原營業稅差額納稅規定,一般用專用票抵扣稅款)。
(3)房地產銷售:當期允許抵扣的土地價款,一般計稅可以抵扣,單純計稅不能抵扣。
三。預購率
有4種預購率,1%、2%、3%和5%。
理解記憶:
1.預征率有2%、3%、5%、1%四檔,個人出租住房減征1.5%(征收率仍為5%,理解:營業稅政策轉移)。
2.簡易稅預征率與征收率基本一致(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除外,按3%預征計算)(理解:保證原地方財政收入不受影響)
3.銷售不動產和自行開發不動產的簡易計稅,與一般計稅的預征率相同。
4.一般稅收的預征率,除了地稅在不動產過戶前難以區分一般稅收和簡易稅收,所以采用5%外,其余均為3%和2%(理解:施工勞務定低,避免因施工勞務地多交大量款項,在機構所在地產生津貼,占用納稅人資金)。
5.計算公式:一般情況下,預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抵扣)÷(1稅率/征收率)×預征收率。
例外情況:
(1)銷售不動產,無論一般計稅還是簡單計稅,均按5%的征收率折算,即預繳時均為:(含稅銷售額)÷(1 5%)×5%。(理解:由于當時房產轉讓是由原地稅征收,納稅人身份受原國稅控制,無法區分是否為一般納稅人)
(2)銷售不動產應預繳的稅款=預繳款÷(1適用稅率/征收率)×3%;(理解:延續營業稅的操作方法。收到預付款后,直接乘以3%計算預繳稅,現在可以折算成不含稅價格,減輕了房地產企業的現金流壓力。)
(三)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減1.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
(4)除其他個人外,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建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理解:其他個人提供建筑勞務,出售或者出租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當向建筑勞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提供道路交通服務的納稅人可以直接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不需要提前納稅。(理解:高速公路很長,可能跨越幾個縣(市、區),甚至幾個省。)
(六)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外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預繳增值稅項目,減征1%預繳增值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1%),應預繳增值稅=銷售額× 1%。
6.可從含稅銷售額中提前扣除(公式中稱為可扣除):
(1)房地產轉讓:房地產轉讓(不含自建),以扣除房地產原購買價或取得房地產時的定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金額。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計稅和簡單計稅都可以提前扣除;
(2)個人住房轉讓: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出售和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抵扣購房款,其他地區免征增值稅。
(3)跨縣市建筑:分包款可抵扣。一般計稅和簡單計稅都可以提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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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購買農產品計算進項稅抵扣率時:
1.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2.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收購發票的,按照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稅率為13%的貨物,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率。
4.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的貨物以及其他貨物和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的貨物以及其他貨物和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單獨核算的,進項稅額統一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或者以農產品進價和農產品采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9%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
5.農產品準予扣除時:(1)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時,扣除率為銷售貨物適用的稅率。(2)為生產經營而購進的農產品,不構成貨物(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的,在最終貨物稅率為9%時,扣除率為9%;貨物最終稅率為13%,扣除率為10%。(3)收購農產品直接銷售時,扣除率為9%。
附件1:
以下13%的商品容易與農產品等9%的商品混淆:
1.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及各種熟食,玉米漿、玉米皮、玉米纖維(又稱噴玉米皮)、玉米蛋白粉。
2.各種蔬菜罐頭。
3.由專業復烤廠烘烤的復烤煙葉。
4.農業生產者將自產的茶青經過篩選、風選、采摘、粉碎、烘干、堆碼后制成的精制茶,以及摻有各種藥物的茶葉、茶飲料在一旁銷售。
5.各種水果罐頭、果脯、蜜餞、油炸堅果、果仁、磨碎的園藝植物(如辣椒、花椒粉等。).
6.中成藥。
7.鋸材、竹筍罐頭。
8.熟水產品和罐頭水產品。
9.各種肉類罐頭和熟肉制品。
10.雞蛋罐頭。
1.酸奶,奶酪和奶油,改良牛奶。
12.洗羊毛和羊絨。
13.飼料添加劑。
14.人類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類包裝的日用衛生藥品(如衛生殺蟲劑、驅蟲劑、驅蚊劑、蚊香等。).
15.以農副產品為原料加工工業品的機械、農用車、三輪貨車、機動漁船、毀林機械、集材機械、農機配件。
附件2:簡易計稅適用于一般納稅人(可選)。
5%的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增值稅實行實物征收,征收率為5%。(國稅發[1999]114號)
2.出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產?!蛾P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3.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出售舊的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舊房地產項目是指建筑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房地產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購買未完工的舊房地產項目并繼續開發,其以個人名義設立銷售的房地產屬于舊房地產項目。
以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為填海項目建筑施工許可證或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填海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舊房地產項目。
(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財稅[2016]68號,財稅[2016]36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4.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房地產融資租賃合同。(財稅〔2016〕47號)
5.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財稅〔2016〕47號)
6.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財稅〔2016〕47號)
7、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安全防護服務(含提供武裝押運服務)選擇納稅差額。(財稅[2016]47號,財稅[2016]68號)
8.試點前開始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梁、大門收取通行費。(財稅〔2016〕47號)
9.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財稅〔2016〕47號)
(2) 3%的征收率
1.委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拍賣行,其向買方收取的所有價款及價外費用均按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國稅發〔1999〕40號、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2.銷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血液或組織制成的自產生物制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3.寄售商店出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4.當鋪老板賣死貨。(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5.銷售縣級及縣級以下自產小水電機組生產的電力。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6.賣自產的自來水。(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7.出售自產的用于建筑和建材生產的砂、土、石。(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8.銷售自產的磚、瓦和用自己挖掘的砂、土、石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石灰(粘土實心磚、瓦除外)。(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9.銷售自產商品混凝土(僅限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10.血漿采集站出售非臨床人類血液。(國稅函〔2009〕456號,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11.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
12、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
13.獸用制藥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總局公告2016年第8號)
14.對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減征2%的增值稅政策的,可以免除減稅,按照3%的征收率按照簡易方法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15.公共交通服務。包括客運輪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蛾P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16.認可的動畫公司為開發動畫產品提供的服務,以及中國動畫版權的轉讓?!蛾P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17.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服務、配送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包括納稅人在旅游場所經營索道、汽車輪渡、電瓶車、游船取得的收入)。(財稅[2016]36號附件2,財稅[2016]140號)
18.以營改增試點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財稅[2016]36號附件2)
19.營改增試點日前簽訂的未完成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財稅[2016]36號附件2)
20.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費試點開始前。(財稅[2016]36號附件2)
21.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農業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財稅〔2016〕39號)
22.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銀行業金融機構全資發起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向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財稅〔2016〕46號)
23.向中國農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分行所轄縣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所轄縣支行(又稱縣司)提供農戶、鄉鎮企業和農村組織貸款的利息收入。(財稅〔2016〕46號)
24.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財稅〔2016〕68號)
25.提供教育輔助服務。(財稅〔2016〕140號)
26.非企業單位一般納稅人提供R&D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版權等無形資產。(財稅〔2016〕140號)
27.非企業單位一般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財稅〔2016〕140號)
28.對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以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費為扣除對外支付的自來水費后的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29.以清潔承包商的形式為甲方項目和舊建筑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舊建筑工程是指:①建筑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②施工合同中注明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③施工合同中注明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但建筑施工許可證中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的建設工程;(財稅[2016]36號附件2)
30.納稅人銷售裝配式房屋、機器設備、鋼結構等自產貨物。,在提供建筑安裝勞務的同時,應當分別計算貨物銷售額和建筑勞務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31.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者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財稅〔2017〕58號)
32.在銷售自產自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機器設備銷售和安裝服務已分別核算,安裝服務可按照甲方為本項目選擇的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3.對于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在經營資產管理產品過程中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財稅〔2017〕56號)
34.自2018年5月1日起,生產、銷售、批發、零售抗癌藥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8〕47號)
35.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所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縣支行向農戶、農村企業和各類農村組織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具體貸款業務清單見附件),可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8〕97號)
36.對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按照現行政策,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9〕17號)
37.自2019年3月1日起,生產、銷售、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選擇簡易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財稅〔2019〕24號)
(3)3%的征收率降低2%。
1.2008年12月31日前未納入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銷售其外購或自制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4]57號)
2.2008年12月31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前銷售其自行購置或自制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4]57號)
3.出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4.納稅人出售舊貨。(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5.納稅人購買或自制固定資產,并將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出售的,為小規模納稅人(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6.發生按照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的應稅行為,銷售按照規定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7.銷售在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使用并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增值稅政策執行。(財稅[2016]36號附件2)
(四)按5%征收率減1.5%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租房屋按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5)應適用簡單(非選擇性)計稅:
1.對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以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費為扣除對外支付的自來水費后的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2.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者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財稅〔2017〕58號)
3.對于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在經營資產管理產品過程中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財稅〔2017〕56號)
4.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增值稅實行實物征收,征收率為5%。(國稅發[1994]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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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增值稅稅率下調改革正式實施。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或進口貨物。原稅率為16%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此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在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中加計10%抵扣應納稅額。以下是最新的增值稅稅率表,有單獨的可以加計扣除的行業清單。趕緊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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