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2020年增值稅最新稅率表)
2020年增值稅最新稅率表
一、一般納稅人最新增值稅稅率分為13%、9%、6%、0%四檔。
1.增值稅率為13%(普遍適用)
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銷售勞務、出租有形動產服務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計稅時: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13%)
應納稅額=銷售額×13%
2.增值稅率為9%
運輸服務、郵政服務、建筑服務、不動產租賃服務、不動產銷售、土地使用權轉讓、糧食銷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適用9%的增值稅稅率。計稅時: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9%)
應納稅額=銷售額×9%
3.增值稅率為6%
增值服務、金融服務、生活服務、現代服務、銷售技術等無形資產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計稅時: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6%)
應納稅額=銷售額×6%
4.增值稅率為0%
出口貨物、跨境銷售規定范圍內的服務和跨境銷售規定的無形資產適用0%的增值稅稅率。
二。小規模納稅人最新增值稅稅率有3檔:5%、3%、1%(階段性減免)。
1.增值稅率為3%(普遍適用)
3%是小規模納稅人最常用的征收率。計稅時: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3%)
應納稅額=銷售額×3%
2.增值稅稅率為5%(具體范圍)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一般為3%,特殊情況除外。比如銷售不動產或者租賃不動產,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5%。
這是針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特殊征收率。計稅時: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5%)
應納稅額=銷售額×5%
3.增值稅稅率為1%(分階段減免)
這是適用于特殊階段減免的增值稅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3%的應稅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減按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預征率為3%的預繳增值稅項目,預征率減征1%。計稅時: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1%)
應納稅額=銷售額×1%
財政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從16%-10%調整為13%-9%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近日發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或者進口貨物的,原16%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全文如下: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相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增值稅大幅減稅,現將2019年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進行增值稅應稅銷售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的稅率,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的扣除率,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為生產或者委托加工稅率為13%的貨物而購進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原適用16%稅率和16%出口退稅率的出口商品和服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對原稅率為10%、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和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納稅人出口前款所述貨物和服務,發生前款所述跨境應稅行為的,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購買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出口退稅率;購買時已按調整后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計算免、退稅時,適用稅率低于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的差額視為零參與計算免、退稅。
出口退稅率執行時間、貨物和服務出口時間及跨境應稅行為按以下規定執行:申報出口的貨物和服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未申報出口的貨物和服務及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出境時海關備案的出境貨物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四、退稅率為13%的境外旅客購物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境外旅客購買離境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退稅率;按照調整后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退稅率。
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退稅物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5.自2019年4月1日起,《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一項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在建不動產項目的進項稅額兩年內不再抵扣。之前未按上述規定抵扣的應抵扣進項稅額,可從2019年4月納稅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納稅人購買國內客運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如已取得附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旅行行程單,其進項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航空運輸進項稅=(票價燃油附加費)÷(1 9%)×9%
3.如果取得帶有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車票,則是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的進項稅:
鐵路運輸進項稅=面值÷(1.9%)×9%
4.已取得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并附有旅客身份信息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客運進項稅=面值÷ (1.3%) × 3%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發布)第二十七條第(六)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發布)第二條第(一)項第(五)項“居民購買客運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和日常服務”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扣應納稅款(以下簡稱加計抵扣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簡稱四項服務)且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發布)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納稅人,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銷售額(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銷售額計算)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加計扣除政策。
2019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納稅人,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實行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不予調整。未來幾年是否適用,要根據上一年的銷量來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可抵扣金額,可在確定適用抵扣政策的同時計提。
(2)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抵扣。按照現行規定,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和抵扣;已計提和已扣除的進項稅額按規定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的當期相應減少和扣除。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抵扣金額=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 10%
本期免賠額加免賠額=上期期末免賠額余額,本期計提加免賠額-本期免賠額加免賠額
(三)納稅人應按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簡稱扣除前應納稅額),然后按下列情況加計扣除:
1.如果抵扣前應納稅額等于零,抵扣項加上當期抵扣項全部結轉下期;
2.抵扣前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扣加抵扣額的,當期可抵扣加抵扣額從抵扣前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扣;
3.抵扣前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等于當期可抵扣加抵扣的,以當期可抵扣加抵扣將應納稅額抵扣為零。未抵銷的本期可以抵銷加上抵銷,抵銷后結轉到下期。
(4)納稅人出口貨物和勞務以及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加計扣除。
納稅人從事貨物出口和勞務出口,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能抵扣或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不能分割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活動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五)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附加抵減項目的計提、扣除、減少和余額的變化。對實行加計扣除政策或虛增扣除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6)附加扣除政策實施期滿后,納稅人不再進行附加扣除,余額附加扣除停止。
8.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
1.自2019年4月納稅期起,連續6個月(季度納稅,連續兩個季度)增量免稅額大于零,第6個月增量免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不存在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沒有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款)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免稅額,是指2019年3月底新增的免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的增量稅額=增量稅額×投入比例×60%
進項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期間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占同期全部抵扣進項稅額的比例。
(4)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五)納稅人出口貨物和勞務及跨境應稅行為實行免抵退稅,經免抵退稅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申請退稅;適用免抵退稅方式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6)納稅人取得已退還的免稅額后,當期免稅額相應減少。按照本條規定,再次符合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本條第(一)項第(一)項規定的連續期限不得重復計算。
(七)以虛假宣傳、虛假申報等欺騙手段騙取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追回騙取的退稅款,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八)已返還增量稅收優惠的中央和地方分享機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
2019年3月20日
撥打電話:180-0155-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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