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證咨詢服務包括哪些(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九、十)
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九)
一、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范圍是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提到,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請問補提時是逐月調整申報表,還是一次性在當期計提?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為簡化核算,納稅人應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當期一次性將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一并計提,不再調整以前的申報表。
三、我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請問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不可以。39號公告中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公告中的納稅人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加計抵減額,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四、按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后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操作流程是否發生了改變?
答:沒有改變。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一般納稅人,可以按照現有流程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勾選確認或者掃描認證紙質發票。
五、B公司2019年3月從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2019年5月份收到當年2月份購進原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后,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
該例中B公司在主管稅務機關為其辦理進項稅額選擇確認后,應將該筆購進原材料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六、請問四項服務中的現代服務具體包括哪些?
答:39號公告規定,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下稱注釋)執行。按照注釋,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七、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準備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請問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后,是否還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六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八、某境外旅客于2019年4月1日來到我國。當日,該旅客在江西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件瓷器,取得退稅商店當天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注明稅率13%,價稅合計565元。2019年4月5日,該旅客從江西離境。經審核,在不考慮退稅代理機構手續費的情況下,該旅客可獲得退稅額62.15元。請問退稅代理機構能否根據旅客意愿采用現金方式為旅客辦理退稅?
答:可以。按照《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的規定,退稅支付方式包括現金和銀行轉賬兩種。退稅金額未超過10000元人民幣的,根據境外旅客選擇,退稅代理機構采用現金退稅或銀行轉賬方式退稅。按照上述規定,本例中退稅代理機構可以根據旅客意愿采用現金方式辦理退稅。
九、退稅商店在為境外旅客開具《離境退稅申請單》時,需要在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中采集哪些信息?
答:按照《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的規定,退稅商店開具《離境退稅申請單》時,要核對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證件,同時在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中采集以下信息:一是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以及其上標注或能夠采集的最后入境日期;二是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信息以及對應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號碼。
十、我公司出口載客電梯(海關稅則號84281010),原適用稅率和出口退稅率均為16%,請問本次深化增值稅改革對我公司有何影響?
答:按照39號公告規定,改革后該商品的適用稅率下調為13%,出口退稅率也同步下調為13%,對于該商品而言,改革前的適用稅率和出口退稅率是一致的,均為16%;改革的適用稅率和出口退稅率也是一致的,均為13%。
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十)
一、某納稅人從事汽車租賃業務,深化增值稅改革后,請問該納稅人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汽車租賃業務,屬于注釋中的現代服務。如果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占比符合條件,則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二、某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已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該納稅人2019年6月加計抵減額的期初余額為10000元,一般項目可計提加計抵減額50000元,由于4月份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生轉出,當期需要調減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70000元。請問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答: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根據當期加計抵減情況,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相關列次。其中,“期初余額”列填寫10000元,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50000元應填入“本期發生額”列中,當期調減的加計抵減額70000元應填入“本期調減額”列中。本行其他列次按照計算規則填寫,即“本期可抵減額”列應填入-10000元,“本期實際抵減額”列應填入0元,“期末余額”列應填入-10000元。
三、為提醒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及時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請問稅務機關對信息系統做了哪些設置?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為提醒納稅人,當納稅人進入增值稅申報界面時,系統將提示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具體規定,并告知納稅人如果符合政策規定條件,可以通過填寫《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來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該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征期,納稅人首次進入申報模塊時,系統自動彈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征期月份,納稅人可以通過勾選“不再提示”標識,屏蔽該提示信息。
四、某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6月其在某酒店召開產品推廣會,取得酒店開具的住宿費、餐費和場地租賃費三張專用發票,請問三項費用的進項稅額都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嗎?
答:39號公告規定第七條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稜I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規定,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例中,納稅人取得住宿費和場地租賃費的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取得餐費的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五、我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員,其因公出差,取得注明護照信息的國內鐵路車票,我公司可以抵扣該筆旅客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嗎?
答:39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你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護照信息的鐵路車票,按照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六、提供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航空企業在收取票款時一并代收的民航發展基金,應如何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答:《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不征稅項目類別下編碼6130000000000000000為“代收民航發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時代收的民航發展基金,可以選擇該編碼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七、我公司為商務服務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就商務服務業務取得的銷售額,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和《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第二條,納入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你公司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不能再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八、我公司是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銷售不動產應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明確,納入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的小規模納稅人,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九、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1日來我國游玩。4月3日,該旅客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件旗袍,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退稅申請單,發票注明稅率13%,價稅合計4520元。4月5日,該旅客將旗袍作為禮物送給了中國好友。2019年4月6日該旅客從北京離境。請問該旅客是否可以就其購買的旗袍申請辦理離境退稅?
答:不可以。按照《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的規定,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是境外旅客申請離境退稅的必要條件。本例中該旅客已將購買的旗袍贈予中國好友,未由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因此該旅客不能就其購買的旗袍申請離境退稅。
十、某境外旅客2019年3月30日來我國游玩。3月31日,該旅客在江蘇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把團扇,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退稅申請單,發票注明稅率16%,價稅合計1160元。4月2日,該旅客在江蘇某退稅商店購買了兩個蘇繡枕套,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退稅申請單,發票注明稅率13%,價稅合計2260元。2019年4月5日該旅客從江蘇離境。如經審核無誤,在不考慮退稅代理機構手續費的情況下,該旅客可獲得的退稅額是多少?
答:該旅客可獲得的退稅額為376.2元。39號公告第四條規定,2019年4月1日起,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16%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11%退稅率。因此,本例中該旅客可取得的應退稅額=團扇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蘇繡枕套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1160×11%+2260×11%=376.2元。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責任編輯: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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