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注冊分公司(要在外地設立企業,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更節稅?獨立核算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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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掌柜的會計在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下面這樣的兩個問題:
1、我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要在外地設立分公司,為了少交稅分公司是獨立核算好呢,還是不獨立核算好?
2、獨立的話分公司是作為一般納稅人好,還是小規模好呢?不獨立核算又是哪種好呢?
今天,大掌柜在網上給大家搜集整理了一個比較權威的回答,希望能幫助到泰安開公司的朋友。
【彭懷文解答】
可以從幾個方面考慮,并盡可能的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充分利用現有的優惠政策,然后綜合考慮。
一、基于企業規模的考慮
如果準備成立的企業,在可預見的未來,企業都能滿足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的,盡可能的選擇成立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因為只有子公司才能享受小型微型企業的優惠政策,而分公司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二、基于未來企業盈利情況的預估
對于準備成立的企業,應預先預估成立后企業盈利情況,如果是收入較少,而成本費用較多,或者主要是為現有公司服務或配套的,建議成立為分公司,以便該公司產生的虧損可以在總公司得到抵銷,以達到總體上少交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三、基于未來企業的業務性質考慮
如果準備成立的公司,從事的業務比較獨立,且從事的業務有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比如準備成立的企業可以預期能滿足和達到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的,應成立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
四、基于未來企業注冊地的考慮
國家對于特殊區域有特殊優惠政策的支持,如果該優惠政策只適用于獨立法人企業的,應考慮成立為子公司。
五、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抉擇
小規模納稅人對于銷售額是有限制的,只能年銷售500萬元以內才可以考慮。
如果企業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內,則需要從企業面臨的客戶群體是否絕大多數都是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不是就應該盡可能的選擇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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