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吊銷十年未注銷_公司被吊銷但并未注銷, 仍應承擔債務返還責任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某軟件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未注銷,法院以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是否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為由,判令某軟件公司返還某銀行借款本金500萬元及利息,擔保人李某、劉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5年12月25日,某銀行與某軟件公司簽訂《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500萬元,借款用途為生產經營管理,借款期限為6個月,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借款利率為LPR利率加92個基點,逾期后罰息利率上浮50%。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其配偶劉某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擔保期限為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兩年。合同簽訂后,某銀行依約發放了貸款500萬元,但被告某軟件公司未能按期歸還借款,截止2021年1月11日,尚欠本金500萬元,利息175.6萬元。某銀行多次催討未果,遂訴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某軟件公司于起訴前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并未注銷。
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之間簽訂的《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等,均系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某軟件公司未按約定歸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經查,被告某軟件公司于起訴前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并未注銷。法院認為,吊銷公司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行政處罰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相關行政實體法的規定,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公司給予的一種行政處罰。有限責任公司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就喪失了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其市場主體資格當然消滅。但其民事主體資格和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并不立即消滅,并不能據此免除其債務返還責任。故原告訴請被告某軟件公司返還借款本息,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李某、劉某作為保證人,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判決書送達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沒有注銷登記前,雖然喪失經營資格,但其法人資格仍然存續,仍要通過訴訟等途徑解決大量的債權、債務,對外仍然要以公司名義承擔債務。
來源:中國法院網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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