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用網_社會發展|浙江省以信用建設推進社會治理的建議
林 宏
現代社會是信用社會。國內外實踐均證明,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強化社會信用管理,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可以規范各類社會主體的行為,凈化社會風氣、提升社會公德、促進社會互信、減少社會矛盾、降低社會運行成本。在此方面,浙江有探索、有成效、有短板、有難點,更有條件和能力繼續為全國推進相關工作鋪路和探路。
一、浙江社會治理中信用應用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開篇指出:“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2002年以來,浙江持續推進“信用浙江”建設,積極實施信用建設“531X”工程,出臺《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和一系列紅黑(嚴重失信)名單制度以及行業信用管理辦法,不斷夯實社會治理的信用應用基礎。特別是強力推進以個人身份證號碼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的信用信息歸集,實現法人和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覆蓋,個體工商戶新舊碼100%建立映射關系;修訂形成《五類主體公共信用評價指引》,評價結果覆蓋235.4萬家企業、4233.4萬18歲以上的自然人、4.9萬家社會組織、3.3萬家事業單位和4173家政府機構,推動社會治理進入了數字化、系統化、信用化階段。但浙江社會治理也存在信用信息歸集不全、重點領域信用懲戒力度不夠、信用法律法規依據不足、信用應用水平不高等問題。
1.信用信息歸集不全
為社會主體精準“畫像”,需要歸集方方面面的信息。目前,浙江信用信息歸集存在3個方面問題:一是部分字段信息缺失。2018年10月以前,浙江數據匯集規范對信息字段未作嚴格要求,導致部分歷史數據中行政許可信息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號碼”、行政處罰信息中“數據來源單位”缺失。二是部分單位未及時推送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一些行政部門沒有按照要求將本行業(領域)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部門網站全量、及時、準確、完整公開,并在“信用浙江”網集中統一公示。三是國家下發的紅黑名單統一代碼缺失嚴重。國家下發紅黑名單總量約349萬條,其中約250萬條沒有統一代碼,占比為71.6%。
2.重點領域信用懲戒力度不夠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9次會議、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34次會議和第35次會議以及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專門提出全面加強電子商務領域誠信建設、營造促進企業家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懲治機制以及加強金融領域信用建設。浙江市場主體多,電子商務發達,節能減排任務重,民間金融活躍,更應將這些領域作為信用建設的重點、社會治理的關鍵,持續加大懲戒力度。從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失信黑名單年度分析報告”看,2020年浙江新增失信被執行人企業數量約22萬個,在全國省市區中排在江蘇(29萬個)、河南(25萬個)、廣東(24萬個)之后,列第4位;被生態環保部通報的污染嚴重超標企業20家,排在新疆(50家)、山西(32家)、內蒙古(31家)、遼寧(27家)之后,列全國第5位;警方介入調查的P2P問題平臺63家,占全國的33.9%,列全國第1。此外,考拉等電商平臺出現的“真假加拿大鵝”和雅詩蘭黛商標權糾紛事件,也凸顯了電商領域失信成本低、懲戒力度弱等問題。
3.信用法律法規權威性不足
一是援引的法律層級有待提高。盡管社會信用立法已納入了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但是因為需更加深入、系統的研究,全國性的社會信用法律出臺還需要2-3年。這導致目前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只能依據國家部委指導意見、備忘錄和地方條例。二是存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風險。與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比,國家部委文件和地方條例表述精確性、規范性以及聯合獎懲的可操作性較弱,可能引發“官民糾紛”。比如一些部門擬在新版個人征信報告中,將“拖欠水費”列為失信行為,卻因沒有區分“惡意”還是“無意”引發熱議。三是長三角地區信用法規存在差異。比如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是否包含司法機關方面,同處長三角的上海與杭州有著不同的規定。上海將司法機關作為提供主體,并明確“刑事判決信息,涉及財產糾紛的民商事生效判決信息,不執行生效判決的信息”是公共信用信息。杭州則規定,法院、檢察院在行使司法職權中產生和掌握的信息主體的失信信息的歸集和管理,由法院、檢察院與發改委具體協商確定。同時,又在《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分類等級管理目錄》中明確,未履行生效裁判的失信信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檔案信息是公共信用信息。顯然,上海界定的公共信用信息范圍大于杭州。
4.信用應用水平不高
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一是部分地區和部門把信用檔案視為失德行為記錄庫。失信行為的認定標準是看是否違反了白紙黑字的“契約”,這個“契約”在公共層面表現為法規條款,在私人層面表現為合同。道德的評判與文化風俗、經濟發展水平等有著密切關系,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失德”評判標準。如浙江某部門提出擬用征信約束頻繁跳槽。許多網友提出質疑,他們認為跳槽可能是企業失信造成的,不一定都是員工原因;跳槽是為了追求更好的工作回報,一般與失信無關;即使是惡意跳槽,只要不違反合同約定,也只是失德行為而非失信行為。二是信用分互認轉化機制還未建立。浙江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已經覆蓋72.3%的常住人口。這些人根據基礎信息、守信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信息被賦予不同分值,其中900分以上為優秀、800-900分為良好、700-800分為中等、700分以下為不良。這些人中的大多數也可能同時擁有芝麻分、錢江分(杭州市2018年推出的信用積分)和“義烏分”(浙江義烏推出的居民“信用分”),其中一些外來人員甚至還可能擁有蘇州的“桂花分”、廈門的“白鷺分”、福州的“茉莉分”等,林林總總的信用分暫時還沒有實現互通互認。三是在基層治理中的應用還在探索?;鶎泳C治工作、市場監管、綜合執法、便民服務4個功能性工作平臺還沒有與省級公共信用平臺實現互聯互查?;鶎硬块T還無法根據公共信用評價分值,對相關社會主體進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和服務;還無法根據本地區各類社會主體公共信用評價分值變動態勢,對社會治理形勢進行分析與預判;還無法實時地上傳社會主體公共信用信息至省級公共信用平臺。
二、加強信用建設推進社會治理的建議
1.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
一是盡快實現信用信息應歸盡歸。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0版)》,進一步擴大數據歸集范圍,加強數據質量考核,關鍵字段達標率達到100%。二是加快建成全省一體化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打通各地各部門數據流和業務流的交流通道,建立省、市、縣(市、區)三級和部門間的信用信息互換共享中樞,建成信息歸集、產品研發、信用應用、成效反饋的閉環信用監管管理體系。三是實現省公共信用平臺與“基層治理四平臺”互聯互通。在基層綜治工作、市場監管、綜合執法、便民服務等四大應用場景中設置信用數據共享接口,形成社會治理重點對象數據庫,為基層精準治理提供數據支撐。四是推動各類信用分的互認轉化。把個人信用分值作為評價自然人公共信用狀況的重要參考,研究制定個人信用分(如芝麻分、錢江分)與自然人公共信用評價結果雙向轉化的細則,并在此基礎上積極探索建立公認度高、適用面廣的新型個人信用評價制度。
2.加強重點領域的信用建設
一是與中心工作相結合。堅持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推進到哪里,信用建設就延伸到哪里。當前,要按照“融資暢通工程”的要求,抓緊建設政銀企相對接的金融綜合服務平臺。要以最嚴的要求、最快的速度抓實安全生產,及時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情況更新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狀況,引導企業擔負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二是與社會人員的日常管理服務相結合。社會治理的重點是人,難點也是人。要在社區居民、村居居民中實施信用管理,將社會治安、環境整治、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失信行為和優秀表現,以“信用分”的形式記錄下來。整合社區公共服務、社會保障等資源,向守信居民傾斜。三是與行業監管相結合。在金融、環境保護、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等重點領域和出租司機、教師、醫生等重點人群中,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形成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監管體系。四是與國家守信激勵創新試點相結合??偨Y推廣杭州、溫州、義烏、建德等守信激勵創新試點經驗,積極探索信用結果社會化應用,讓居民、企業等各類社會主體能夠根據信用等級,享受相應層級的“信易游”“信易貸”“信易行”“信易醫”等“信易+”系列服務,使“信用有價、守信受益”真正落地。五是與網絡空間治理相結合。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強在商品質量、知識產權、服務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建立健全網絡信用體系和網絡執法體系,建立電子商務平臺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電子商務領域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對企業有關失信人員實施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限制經營或融資授信等聯合懲戒措施。
3.加強信用合作交流
一是共同打造“信用長三角”品牌。按照“合作、務實、共贏”的原則,推動長三角區域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規制共建、信用監管共為、信用市場共育。發布長三角地區信用數據清單和應用清單,深化重點領域信用聯動獎懲,聯合創建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合作示范區。二是加強國內各地域間的合作交流。積極參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推動形成覆蓋全部信用主體、所有信用信息類別、全國所有區域的信用信息網絡。同時,加快打造“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全國性懲戒格局,綜合采用行政性懲戒、市場性懲戒、行業性懲戒、社會性懲戒等手段,使失信行為面臨巨大的代價和高昂的成本,進而使各類信用主體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三是積極參與“一帶一路”沿線城市和國家間深層次的信用合作交流機制建設。加強國家間信用法規制度交流,增進信用信息互通和信用產品互認,加快建立境外投資的國內企業和外來投資的國外企業信用記錄評價機制,使誠實守信成為文化交流的“黏合劑”,商貿往來的“倍增器”。
物產中大集團研究院院長、博士、研究員 林 宏
(轉載自《長三角觀察》2021年第2-3月號(總第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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