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商紅盾網_浙江今年查處51起網絡傳銷案,買東西入會、發展下線、逐級返利,看到這種微商,基本可以判斷是傳銷
2017-08-22 23:30
2017年5月12日,杭州市濱江區市場監管局對浙江集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傳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合計罰沒958萬元。
這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移動購物平臺,正是此前炙手可熱、打著“社交電商第一支正規軍"旗號的云集微店。
這類披著互聯網經濟外衣的新型傳銷騙局,近年來頻頻發生。它們有些包裝成“網絡購物",有些打著“理財投資"“慈善眾籌"“眾籌創業"的幌子,大肆吸收會員、發展下線,牟取非法利益。今年2月至7月,為期半年的浙江工商“紅盾網劍"專項執法行動中,全省立案查處了51起網絡傳銷案,同比去年增長了82%。
云集微店是如何運作的?
據了解,云集微店于2015年2月12日上線試運營,從2015年3月26日開始,云集微店的運營者設定網絡微店運作模式為:每人繳納一年365元的平臺服務年費,以此成為“云集微店"的店主(實際上并不開店),成為所謂的“店主"后,可以邀請其他人員加入成為新店主。
云集微店以極富誘惑力的宣傳發展下線
根據運營者制定的晉級制度,一名店主直接發展30名新店主和間接發展130名新店主加入,方可成為導師;導師團隊招募店主人數達到1000名,可向公司申請成為合伙人或者育成合伙人,使相互之間形成上下線的關系。
云集微店的三級分銷模式
上下線層次模式分為兩種:第一種,公司-合伙人-導師-店主;第二種,公司-合伙人-育成合伙人-導師-店主。
運營者設定現金利潤分成方式為:每加入一名新店主,對應的合伙人、導師即可以培訓費的名義分別獲得70元、170元,以此獲取利益。同時,“店主"如果在“云集微店"消費購買商品,則對應的“導師"和“合伙人"均可以得到公司返還商品銷售利潤的15%;店主邀請新店主加入消費后,所對應的“合伙人"和“導師"也可以獲得相應的返利。
截至2016年2月18日,云集微店涉及人員達310221名,運營者以平臺服務費名義共獲得808.41萬元。
濱江區市場監管局認定,云集微店的運營模式,是典型的網絡傳銷。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濱江區市場監管局對浙江集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合計罰沒958萬元。
云集微商微信公眾號已被永久封號
如何防范網絡傳銷陷阱?
隨著微信的廣泛使用,新的傳銷方式——微信傳銷也隨之滋生,它們往往還伴隨著非法集資和詐騙,欺騙性很強,危害性更大。在本次紅盾網劍專項執法行動中,另一起發生在麗水遂昌的網絡傳銷案,同樣是利用微信的平臺組織傳銷。
當事人于2016年12月20日開始運營“超云合一平臺"微信公眾號,期間購進了大量的服飾、家用電器、地方特產等產品,通過公眾號向顧客推銷商品。
為了促進商品銷售,提高消費者購買商品和向他人推薦平臺的積極性,當事人設計了“三級分銷"模式:顧客通過微信關注平臺公眾號,成為平臺會員,會員在平臺購買商品,即可獲贈消費金額150%的消費積分并成為“眾銷員",同時獲得推薦下級會員的資格。公司對“眾銷員"實行三級返利模式,“眾銷員"可獲得下三級會員消費額10%、8%、5%的積分返利,積分與現金實行1︰1兌換,積分每日可提現1%并收取10%手續費,也可在平臺兌換商品。
至案發時止,平臺已發展會員10706個、“眾銷員"3039個,實現平臺商品銷售約759萬元,提取積分提現款約639萬元。2017年6月27日,遂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20萬元。
浙江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超云合一平臺"網絡傳銷案中,當事人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以發展下線獲得返利來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在平臺的消費金額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而云集微店案件中,當事人同樣以“交入門費"“拉人頭"和“團隊計酬"的行為開展網絡傳銷行為。
微信上充斥著大量以“跨境電商"“消費商"等名義進行三級分銷的所謂新零售
浙江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提醒,隨著互聯網普及以及各種營銷概念興起,傳銷活動出現新變種,例如假慈善傳銷、“養老"傳銷、金融傳銷等不同形式的傳銷行為,消費者要多加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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